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周錦上 被告 林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捌萬捌佰柒拾貳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壹仟零玖拾壹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定。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係以其對於被告之抵押債權已全部清償為由,提起本件訴訟,並以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10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82年3月24日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另以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於「擔保物之價額」與「所擔保之債權額」兩者之中,擇其價額最高者計之。又查,本件系爭土地之價額合計為8,080,272元,低於所擔保之債權額1,200萬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8,080,872元。
二、又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8,080,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091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1,091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李紫君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土地價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值│(元以下四捨││││││││││(新臺幣)│五入)│├─┼───┼────┼───┼────┼──────┼─────┼────┼────┼──────┤│1│基隆市│七堵區│鶯歌石│石厝坑│0000-0000│133.00│三分之一│6,500元│288,167元│├─┼───┼────┼───┼────┼──────┼─────┼────┼────┼──────┤│2│基隆市│七堵區│鶯歌石│石厝坑│0000-0000│62.00│三分之一│4,791元│99,014元│├─┼───┼────┼───┼────┼──────┼─────┼────┼────┼──────┤│3│基隆市│七堵區│鶯歌石│石厝坑│0000-0000│4,400.00│三分之一│4,791元│7,026,800元│├─┼───┼────┼───┼────┼──────┼─────┼────┼────┼──────┤│4│基隆市│七堵區│鶯歌石│石厝坑│0000-0000│92.00│三分之一│4,791元│146,924元│├─┼───┼────┼───┼────┼──────┼─────┼────┼────┼──────┤│5│基隆市│七堵區│鶯歌石│石厝坑│0000-0000│6.00│三分之一│6,500元│13,000元│├─┼───┼────┼───┼────┼──────┼─────┼────┼────┼──────┤│6│基隆市│七堵區│鶯歌石│石厝坑│0000-0000│5.00│三分之一│2,600元│4,333元│├─┼───┼────┼───┼────┼──────┼─────┼────┼────┼──────┤│7│基隆市│七堵區│鶯歌石│石厝坑│0000-0000│222.00│三分之一│2,300元│170,200元│├─┼───┼────┼───┼────┼──────┼─────┼────┼────┼──────┤│8│基隆市│七堵區│鶯歌石│石厝坑│0000-0000│151.00│三分之一│2,300元│115,767元│├─┼───┼────┼───┼────┼──────┼─────┼────┼────┼──────┤│9│基隆市│七堵區│鶯歌石│石厝坑│0000-0000│78.00│三分之一│6,500元│169,000元│├─┼───┼────┼───┼────┼──────┼─────┼────┼────┼──────┤│10│基隆市│七堵區│鶯歌石│石厝坑│0000-0000│22.00│三分之一│6,500元│47,667元│├─┼───┼────┴───┴────┴──────┴─────┴────┴────┼──────┤││合計││8,080,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