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五號
上訴人甲○○右列上訴人因重利等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上訴權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當事人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限。又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甲○○為本案之告訴人,非當事人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渠提起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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