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4號債權人 歐燦梁 即黑人衛生工程行債務人育偉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沈惠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育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勞務部分正確之利率為何?(依民法第205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釋明勞務部分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0年12月28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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