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枝
趙黃寶珠洪桂美蔡永守崔廖春子 黃連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4年度偵字第752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貳佰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522號被告林金枝、趙黃寶珠、洪桂美、蔡永守、崔廖春子、黃連枝等賭博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賭資新臺幣(下同)200元,為賭檯處之財物乙節,業據被告林金枝等6人供承明確,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賭博現場位置圖1紙及蒐證照片10張存證可憑,核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金枝、趙黃寶珠、洪桂美、蔡永守、崔廖春子、黃連枝等6人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於104年3月27日以10
4年度偵字第7522號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賭資200元,分別係被告
6人放置在賭檯之財物,業據其等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賭博現場位置圖1紙及查獲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考,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以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