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緝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桃(已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1年度偵字第6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金桃於本件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01年7月21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緝字第82號移送併辦意旨略以:陳金桃於90年5月間某日,在能預見將自己所有之郵局帳戶交他人使用,將供他人作為實施詐欺犯罪之工具,竟仍不違其本意,將自己於85年4月間在員林郵局所開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號)存摺等物交付不詳男子。嗣該男子以所取得之陳金桃帳戶作為犯罪工具,於90年6月間寄發虛偽內容之刮刮樂中獎通知予 軒秀菊 ,偽稱軒秀菊中得獎金100萬元港幣,軒秀菊因於90年6月5日依該通知回電詢問,該不詳男子復稱須先匯款新臺幣(下同)70180元之稅金,軒秀菊信以為真,即依指示將70180元之金額匯入前開陳金桃之帳戶中,此匯款金額並旋即遭該不詳男子提領殆盡,事後,該不詳男子又再要求軒秀菊另匯10萬元,因軒秀菊無錢再匯,該不詳男子即聲稱將退還前開匯款,但其後即不知消息,軒秀菊於91年12月見及刮刮樂詐騙新聞,使知受騙。
因認陳金桃此部份所為,係涉犯幫助他人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嫌,與本案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移送併案審理等語。然查本案起訴部分,業因被告死亡而由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與前開併辦部分即無任何裁判上一罪之法律上同一案件關係可言,則前開併辦部分即非本院所得審酌,自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簡璽容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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