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九號
上訴人巨港海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金鈺 被上訴人昇興造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夢明 訴訟代理人 黃昭熙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六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上訴人住居原法院所在地,無須扣除在途期間),算至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始提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