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2號聲請人新竹縣竹北市文化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壹佰柒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70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此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金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諭知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複丈費│8,000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證人旅費│538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證人旅費│538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40,172元│應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