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390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9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0月1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