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727號債權人 韓忠華 上列債權人韓忠華因與債務人 程中柱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韓忠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程中柱(住彰化縣○○鄉○○街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正 程敬冠 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被繼承人程敬冠(住彰化縣○○鄉○○街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