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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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88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肯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
2、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