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4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陳素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叁萬陸仟叁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素禎於民國92年04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6,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4月10日起至民國97年04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16日止累計1,186,053元未給付,其中336,486元為本金;849,48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素禎於民國91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96年09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1
6日止累計43,959元未給付,其中11,042元為本金;29,55
6元為利息;3,36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素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16日止累計1,106,331元未給付,其中310,389元為消費款;792,34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透支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84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素禎│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336486││3月17日起││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素禎│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11042││3月17日起││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素禎│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310389││3月17日起││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