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簡上字第213號上訴人即被告 邵國明 (已歿)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108年度交簡字第2158號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速偵字第249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改依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邵國明經原審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其提起上訴後,業於民國108年12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案既有上開情事變更,原審就被告科刑之判決,即無從維持,應由本院合議庭將原判決撤銷,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
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黃姿育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