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4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君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旭紳 、 黃彥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按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