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小字第2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48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君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旭紳黃彥為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按被上訴人之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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