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35號聲請人 吳思齊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訴字第155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吳思齊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而被告聲請發還該案判決書附表四編號12手機行動電話(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1支,係被告吳思齊所有、供犯該案附表二至三各編號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吳思齊供明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該案附表二至三各編號所示之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是被告聲請發還此部分扣押物,尚無從准許之,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