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5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呂文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玖佰壹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玖仟捌佰壹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