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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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918號聲明人 黃朝陽
黃添華 俞 黃春蘭 黃秀蘭 被繼承人 黃連緞 妹(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連緞妹之生前最後住所地為新竹縣○○鎮○○里00鄰○○○00號之1,此有聲明人等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附卷為憑。是本件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應專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故聲明人等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