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五五八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七0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緩字第一一八五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香水共三十瓶,係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解釋參照。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亦有明文可參。
三、經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十二時三十分,在臺北市○○區○○街○○○號之五,為警查獲違反商標法犯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並扣得附表所示香水三十瓶(九十三年度綠保管字第三0二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六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移送書一紙、緩起訴處分書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附表│├──┬─────────────┬───────────┤│編號│專用權人│仿冒商品│├──┼─────────────┼───────────┤│一│優洛寇斯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香水二十四瓶│├──┼─────────────┼───────────┤│二│法商克莉斯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香水六瓶│││限公司││├──┼─────────────┼───────────┤│附註│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六號緩起訴處分書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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