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777號原告 紀維倫 訴訟代理人 葉鈞 律師被告泰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祥
張細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八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兩造應均收於受本裁定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一)原告主張本件抵押權債權究係清償完畢或未曾發生,前後不一,而有更正之必要。
(二)被告應提出債務人 紀萬順 確有借貸之相關證據,如收受款項之借據、被告撥(匯)款之交易明細等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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