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調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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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調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調字第52號聲請人貿眾裝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文富 相對人 莊婉婷
崔恩寧 梁玉芬 新竹地方法院
政風室主任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葉文富前以相同或相類原因事實,對部分同一相對人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1年度竹調字第125號裁定駁回聲請在案,有該案號裁定在卷可參。現再提起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核其調解聲明及爭議情形所載內容,難認屬於民事事件所能進行調解以資解決爭議之範圍,足認本件有首開規定適用情形,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恬如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竹調 字第 52 號裁定(112.04.1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4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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