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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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劉羣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岳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甲○之姓名、住居所或其他應受送達處所,以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僅記載甲○應賠償新臺幣300萬元,難認合於首開規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王恬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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