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21號抗告人 楊凱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曾育騏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件本票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抗告人並於同年3月6日收受該通知,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其所提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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