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34號原告 曾淑齡 被告 陳昱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審交易字第145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昱安經提起公訴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454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此有刑事判決書1份附卷可佐。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見起訴狀),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