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原告 葉建奕 被告 洪正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7年度交訴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呂佩珊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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