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1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6.2│97.7.31│97.7.31│├──────┼────────┼────────┼─────────┤│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9年毒偵│臺中地檢97年偵字│臺中地檢97年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3833號│18422號│1842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7年訴字3861號│98年訴字第2132號│98年訴字第2132號││實├────┼────────┼────────┼─────────┤│審│判決日期│97.10.23│98.10.7│98.10.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7年訴字3861號│98年訴字2132號│98年訴字2132號││判├────┼────────┼────────┼─────────┤│決│判決確定│97.11.10│98.10.26│98.10.26│││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7年執字│臺中地檢98年執字│臺中地檢98年執字│││16990號│13930號│139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