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玉瀅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及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韓靜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書記官蘇雅慧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是否曾與最大金融機構前置協商?如有,請陳報與何金融機構協商及協商過程,並提出上開申請協商成立或不成立,或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例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聲請人申請協商後30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90日協商不成立,或拒絕協商而退件,或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本項證明文件如於20日內無法提出,請先補正附表其餘證明文件,並向法院陳明調解或協商不成立證明書提出之時間)。
2.陳報現任職公司或行政機關之名稱、職務及每月平均收入,並提出103年9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3.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4.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並提出證明文件。
5.請提出受扶養人之102、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受扶養人如為子女,並應提出在學證明。
6.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7.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8.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9.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10.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11.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12.提出受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如執行命令影本)。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請釋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2.請釋明聲請人收入無法支應支出之狀況下,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所需?倘係由親友資助或扶養,並請陳報該資助者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