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0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2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207號原告 陳鈺鋒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民國105年11月11日竹監裁字第51-E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⑵又依同法第105條、第57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即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及其代表人,查本件應以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為被告,並表明代表人姓名 林翠蓉 (所長);⑶另原告起訴時亦未記載應為之聲明(即應撤銷何處罰處分;原告若不服者為前揭裁決,則應撤銷者為該裁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三百元,並補正被告及其代表人、應為之聲明,並於補正時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繳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