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8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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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1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娛樂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189號聲請人桃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廖孟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娛樂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457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情形者,始得為之。而該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當事人對之縱有爭執,要難謂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
二、本件聲請人因娛樂稅事件,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52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復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4578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上訴理由中詳細指摘原審判決就娛樂稅法第2條關於高爾夫球場收入應課徵娛樂稅範圍之認定,以及就系爭案件是否具備娛樂稅法第14條課處漏稅罰之適用要件之判斷,有法律解釋與法律涵攝之違法不當,已符合上訴之法律格式。詎原確定裁定竟以聲請人前揭指摘不合法而駁回上訴,誤聲請人之合法上訴理由為不合法,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等語。經核原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並無與系爭案件應適用之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自難謂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事。原確定裁定之論斷,縱令與聲請人之認知有所差距,亦屬適用訴訟法見解歧異之問題,揆諸首揭說明,難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得據為再審理由。聲請人之再審聲請顯非有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則另為移送之裁定,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廖宏明法官張瓊文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邱彰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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