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自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自字第16號自訴人 李宗奎 自訴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被告 秦進財 (自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
曾銘鈞 (自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 洪賢良 (自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 李庭儀 (自訴狀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自訴,應於自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3條第1款均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43條準用第307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李宗奎提起自訴,未載明被告之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致本院無從認定審理之對象,其自訴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日以
100年度審自字第16號裁定命自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裁定正本業於100年10月19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由自訴人親自收受,已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卷附本院100年度審自字第16號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憑。惟自訴人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另自訴代理人雖執以本院得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2931號卷即可查知被告之年籍資料一節,惟經本院以電話詢問結果:因上開100年度偵字第22931號案件尚未偵結,基於偵查不公開,無法調卷等情,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1紙在卷可參,是本院自亦無從查知被告之年籍資料,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訴之起訴程序顯然不合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0條第2項、第
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昌澤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