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307號
原 告 維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 律師
被 告 文心尊龍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2月2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小字第3307號再開辯論裁定附表:
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誰?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繫屬
(97年8月28日)後有無變更?如有變更,請被告儘速依據民事訴
訟法第170條、第176條之規定辦理聲明承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