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766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韋杰立慶國際商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代位行使之權利,原為債務人之權利,必於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權利情事時,始得為之,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已無權利之存在,或經行使而無效果時,即無代位行使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40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第三人即債權人之債務人銓鐿實業有限公司,已將立慶商行所簽發支票提示而未獲付款,有卷附之退票理由單可稽,是債務人銓鐿實業有限公司尚無怠於行使權利之情形,依上說明,債權人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謝坤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