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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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76號聲請人 譚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新臺幣)│││├────┼────────┼───────┼─────┼─────┼───┤│譚麗玲│國泰世華桃園分行│106年9月1日│1,000元│QQ0000000│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