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務人 陳志強
陳愛如
一、債務人陳志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貳仟叁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愛如給付之。
二、債務人陳志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愛如給付之。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