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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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149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郭怡青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 賴承達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書記官林金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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