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9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垣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相對人於93/8/9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2萬元整,約定於98/8/9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0/5/26,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