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42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孝慈 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ꆼ佰陸拾柒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