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家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家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補字第25號聲明人 謝佩珊
謝秋萍 謝依霖 吳振豪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謝明 和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明人謝秋萍應提出印鑑證明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到院。
三、聲明人吳振豪未於聲請狀簽名蓋印鑑章,應到院補正;或提出蓋有印鑑章之聲請狀到院,並提出印鑑證明供核。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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