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8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敬善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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