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簡上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療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上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上訴人游文淵選任辯護人江仁成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被告即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12月18日106審簡字第2242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小字第1720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7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因涉犯醫療法罪嫌,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告訴人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經本院106年12月18日106審簡字第2242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裁定移由民事庭審理(現繫屬案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小字第1720號),因本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兩造並同意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小字第1720號判決確定前,本案有停止審判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啟瑞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