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7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7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韋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02,7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87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韋達│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09年1│年息1.54%│││738749││0月09日起│1月09日止││││1元│├──────┼──────┼───────┤││││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1.848%│││││1月10日起│8月09日止│││││├──────┼──────┼───────┤││││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4%│││││8月10日起│││├──┼───┼─────┼──────┼──────┼───────┤│002│新臺幣│李韋達│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09年1│年息1.54%│││253598││0月09日起│1月09日止││││元│├──────┼──────┼───────┤││││自民國109年1│至民國110年0│年息1.848%│││││1月10日起│8月09日止│││││├──────┼──────┼───────┤││││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4%│││││8月10日起│││├──┼───┼─────┼──────┼──────┼───────┤│003│新臺幣│李韋達│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0%│││61632││0月09日起│││││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韋達於民國(下同)108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下同)776萬,其中750元、26萬元,借期起於108年09月09日至138年09月09日、108年09月09日至128年09月09日屆滿,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39年03月09月、129年03月09日止,約定寬緩期滿後,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74%,另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10月09日,債權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建北郵局存證信函第2302號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4項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相對人享有優惠利率,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李韋達一次清償本金7,641,089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遲延利息以及緩繳息61,632元。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戶謄、總約、借約、展延申請書、通知書、利率表、往來明細*2、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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