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永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永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永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4年6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永平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2年度訴字第8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5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30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揭全部案件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56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102年4月24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4年6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