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請求被告甲○○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著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