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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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8年執聲字第1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業務過失傷害罪,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緩刑三年,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確定(九十五年度交簡上字第一六五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更犯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九十八年度交簡字第二三五四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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