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448號
法定代理人  陳思嘉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法定代理人  沈燕
法定代理人 沈燕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德冀開發有限公司及捷昇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分為發票人及背書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0000000元之票款,嗣於100年7月4日又依承攬之法律關係
追加起訴請求被告捷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原告0000
0000元,此有原告所提民事準備(二)暨變更訴之聲明狀在
卷可稽,且經被告同意追加在案,是本件顯因原告訴之追加
,致其訴之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
範圍之爭訟,是本件應屬普通訴訟事件,自應適用通常訴訟
程序審理。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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