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郎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所為104年度聲字第2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抗告狀影本所示(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固曾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將原所定抗告期間五日,修正為十日,並自同年月23日起生效施行;惟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6第3項之規定,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規定,係適用於該法條生效施行時,抗告期間尚未屆滿之案件,倘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修正生效施行前,抗告期間已行屆滿者,則無修正後規定之適用。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明郎(下稱受刑人)對於本院104年4月16日所為104年度聲字第20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因其抗告期間業已屆滿(詳如後述),自應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次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104年4月16日以104年度聲字第209號裁定,該裁定正本已囑託法務部○○○○○○○送達,並於104年4月28日由抗告人本人親自簽收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並已告確定。是抗告人對本院前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之期間,依法早已屆滿,是受刑人提起抗告時,顯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