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 張秀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馨予 即 張秀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茲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2,3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8,8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