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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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重訴字第25號
上訴人譽叡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蔡政瑋
上訴人 蔡枝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即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655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