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386號
原告 劉潤浩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暉寰 律師
被告潤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冠中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玉心 律師
崔駿武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