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7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袁振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明振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