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0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082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 律師

程光儀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張庭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威隆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5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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