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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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7年度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約壹點肆肆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移送經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5小包(含袋重約1.44公克),係被告甲○○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58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查扣之毒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之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5小包(含袋重約1.44公克),經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初步檢驗結果含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初步檢驗報告單1紙在卷可稽(見南縣警井偵字第0000000000卷第12頁),是扣案之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依法諭知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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